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黃經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1年10月3日與訴外人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美國運通銀行)申辦循環現金
卡,自核貸日起優惠利率為13.88%,6個月期滿後,年利率
即自動改為分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記錄,利率則自
動調整為年利率19.95%計算,按日計息,直到該貸款之本息
全部付清為止,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
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5。詎被告自93年12月9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計至94年5月31日止,尚積欠總計
134,361元拒不清償,其中119,989元為本金之部分。案經
訴外人渣打銀行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債務人後,屢次催告
其速來償還,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
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暨變更登記表、美國運通循環現金卡
貸款申請書暨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等件
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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