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弘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弘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