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訴人 楊文蘭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被上訴人 戴宏一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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