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聲請人 王士新 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3+1)×10×34元=4,760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三、請聲請人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約36,000元、保險收入每月平均約10,000元,請聲請人提出其每月之薪資及保險收入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說明其工作內容,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於必要支出主張每月需支出父母扶養費各5,000元,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目前是否有工作,倘有請聲請人一併說明其自103年起迄今每月薪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及具體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父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與聲請人父母親關係?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之103年、10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主張其曾與國泰世華銀行協商每月繳款12,000元,嗣因扣薪而毀諾,請聲請人說明其扣薪前及扣薪後之收入,並請詳細說明其有何不能歸責於己之事由及有何不能清償之虞?
八、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3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