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周盟翔代理人檢察事務官惠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立元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王立元(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中西戶政事務所中西辦公處,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立元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出生,設籍於臺南市中西戶政事務所,惟王立元自102年2月27日起因行方不明經報案失蹤,並由警受理為協尋人口,另經第二分局派員前往王立元之最後戶籍地查訪,該址整編後已不存在,該址之里長 陳余櫻柳 及鄰長 蘇淑芬 均表示不認識王立元,又王立元無配偶及其他親屬,且查無其出入境及勞健保資料,應可認王立元迄今已失蹤滿3年,爰聲請准許宣告王立元死亡。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查訪表、長樂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憑(參見本院卷第
9頁至第11頁),觀諸上開登記表所載:「失蹤人王立元因其他原因,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失蹤」等語,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王立元在監在押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勞健保資料(參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8頁),均查無紀錄,堪信聲請人主張王立元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王立元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睿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