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陳素娥 即高揚民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2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2│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3│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4│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5│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6│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7│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8│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9│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10│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0011│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0012│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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