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徐木英
訴訟代理人 張晚成
被 告 吳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48,000元,兩造約定被告應於96年7月17日清償。詎屆期
被告並未依約清償,經多次追討無效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借據、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
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