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詹蔡秋香
詹緒賢 詹景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儒健
武氏鸞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秀琴 被告 廖坤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等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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