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全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盈全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行關於「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記載,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第10行關於「等言詞,」之後,應補充記載「使 魏妍銨 心生畏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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