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訴人即被告數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昱君
世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秀貴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蔡淑珍
黃景明 張正淵 王林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224號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6,400元【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700元=7,058,700元,上開同段4地號土地面積18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300元=3,647,700元,合計10,7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