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2號

原告 林秀昭

洪于禾

被告 吳明宗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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