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屬非因財產而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原告應補繳。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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