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謝呈釀
即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0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0五號判決全文,及如附
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被告之費用連續刊登於中國時報第一版及聯合報第一版三日。
二、 陳述 略稱:被告甲○○係星聯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星聯峰公司)負責人,而原告謝呈釀(原名乙○○)係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三六七之一號之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優鋼公司)業務經理。緣被告認優鋼公司之產品涉嫌侵犯其所享有之專利權,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人員,共同前往優鋼公司上址進行搜證。因優鋼公司當天有外國客戶至該處訪問,原告要求被告不要進入公司並騷擾客戶,被告竟於該日十一時許,在上開公眾可共見共聞之公司大門,公然侮罵原告:「幹你娘,嘸你想要怎樣」等語,並作勢要毆打謝呈釀,故被告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之損害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