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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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3號上訴人 許庭維
許孫元 吳光蘄 高永春 被上訴人 林洲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2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