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丑○
壬○○
23號4庚○○己○○
3樓辛○○
7樓癸○○子○○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被告丁○○
乙○○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
楊宗翰 律師被告甲○○
戊○○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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