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榮欽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6日│104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0│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19││年度案號│82號│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05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2日│104年7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05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22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9│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5│││96號│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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