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劉陳苡 亦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劉永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王秀慧法官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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