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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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6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告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馨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