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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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龍裕 被告 林軍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在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原告提出之汽車貸款申請書記載之被告戶籍為「雲林縣○○鄉○○村0鄰○○路00號」,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無從認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