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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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 陳彥騰 被上訴人 張錫興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複代理人 江仁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