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28號原告 蔡慶輝 被告 許暉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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