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99號原告 蔡佳吟 被告 鄭馥緯
陳奕劭
葉書宇
施冠聿
高士捷
蔡佳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