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5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94年壢簡字第4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之94年4月9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5月30日以9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4年7月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