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馮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4,24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880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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