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43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邱珮菁
被 告 龔侃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4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8日上午10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月25日與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商佳信銀行)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約
定帳號:00000000000000),以購買商品辦理分期付款,並
簽立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如未按期繳付足額支月付
金時,需支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下同)200元,詎被
告未依約還款,致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手續費未
清償,又法商佳信銀行已於94年12月5日將上開債權及權義
等轉讓予原告並依法公告等事實,業據提出佳信銀行消費性
信用商品約定書、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書條款、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