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沙小字 第4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郭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郭志銘戶籍地為「台南市○○區○○街○○號之3」,此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
訟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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