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46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鍾安迪
訴訟代理人 鍾松茂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曾建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464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