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吳國輝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秉鑫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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