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翟世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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