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奕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瑞穆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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