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6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阿烏
丁宥語 丁秀鳳 丁秀姝 丁俊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淑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