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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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賀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賀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梁賀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梁賀翔㈠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沙交簡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10
6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第1954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8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並於10
8年3月28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2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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