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李咨儀 債務人 陳佩欣 債務人 楊富美 債務人鄭久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年息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不請求)計算之利息,且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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