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本院96年勞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5,760元,其計算如下:
㈠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兩造有僱傭關係存在,而上開期間並未確
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準此,乘以上訴人所主張每月薪資39,803元,共計4,776,360元(計算式39,803元×12月×10年=上開金額)。
㈡再加計上訴人主張已屆期之金額119,400元。
㈢以上合計共為4,895,760元(4,776,360元+119,400元=上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74,26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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