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條例第8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珮娟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條例第8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