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173,5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1,5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0,5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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