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安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叁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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