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勞訴字第三六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按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有僱傭關係存在,而上開期間並未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後段規定,應以十年計,準此,復乘以原告所主張每月薪資三萬九千八百零三元,再加上原告主張已屆期之十一萬九千四百零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今原告僅繳納壹仟貳佰貳拾元,尚應補繳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