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16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
二、並請原告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另請被告說明:其所依法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人數究係若干?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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