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