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98年3月9日│100,000元│HV0000000│││興分行│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