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5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新店地區農會│99年3月5日│51,200元│AC0000000││├──┼─────────┼─────────┼───────────┼─────────┼────────┼──┤│002│甲○○│新店地區農會│99年3月10日│51,200元│AC0000000││├──┼─────────┼─────────┼───────────┼─────────┼────────┼──┤│003│甲○○│新店地區農會│99年3月20日│7,38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