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恆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單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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