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光伸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零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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