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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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