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