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宏福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乙○○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群福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