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繳裁判費9,
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
5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