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1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