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兆容